3 基本规定 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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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施工范围及施工等级 3.1.1 影响和可能影响铁路行车或铁路行车设备安全的下列施 工应纳入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范围: 1 直接或间接影响铁路行车安全、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 2距离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设备或设施外缘,向外 延伸20m范围内的非爆破施工。 3 距离铁路行车线路中心200 m范围内的爆破施工;距离 铁路行车线路中心200 m以外可能影响铁路行车的特殊施工。 4 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既有铁路更新改造施工。 3.1.2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 工等级划分: l 国家铁路(含合资铁路)施工应执行铁道部对营业线施 工等级的划分规定。 2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施工等级划分应执 行其铁路管理机构的规定。无规定时,施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 结果划分施工等级。 3上述等级划分后,施工单位还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或分解,达到风险控制目标。 3.2 危险源、危害因素辨识与风险控制 3.2.1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危险源、危害因素进行 辨识、排查。对已经辨识、排查出的危险源、危害因素,应进行 风险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其风险级别。 3.2.2风险级别应分为低度、中度、高度三级。不同级别的危 险源、危害因素应按以下规定采取对策和措施: 1低度危险源、危害因素,应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 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2 中度危险源、危害因素,应制定并实施专项施工技术方 案(包括安全措施和风险控制计划等)。 3高度危险源、危害因素,除必须制定并实施专项施工技 术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风险控制计划等)外,还应制定应急 预案。 3.2.3 对于中、高度级别的危险源、危害因素,施工单位应编 制风险控制计划。风险控制计划一般应包括风险名称、过程、范 围及目标、保证措施、所需资源及投入、责任人和责任、起止时 间或过程、监督、检查。 3.3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3.3.1 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编制应符合设计文件及有 关标准的规定。编制深度应适虚施工等级划分,并与风险控制目 标要求一致。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主要应包括: 1工程概况、设计要求、技术难点、过程重点。 2质量标准、关键技术 3施工方法、工艺、流程 4 中、高度危险源、危害因素一 5施工中应注意和重点控制的事项。 3.3.2 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喧履行审查、批准手续。其中,国家 铁路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喧报铁路局批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 专用铁路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应报其管理机构批准,施工项目部编 制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应经其上级单位审查。施工单位应对专项 施工技术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3 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实施过程中需进行优化或 变更时,应执行原方案审批程序。 3.3.4铁道部规定的I、Ⅱ级施工和施工单位安全风险评估为 高级别的施工,应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上报铁路局和建设 管理单位核备(非国家铁路上报其管理机构核备)。应急预案编 制应符合国家及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3.4施工许可及安全协议 3.4.1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必须由取得铁路施 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担施工。 3.4.2非铁路工程项目,进入铁路既有线范围内施工,必须经 铁路局许可。未经许可,严禁施工。 3.4.3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建设管理单位规定提交 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开工。 3.4.4进入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范围的各项 施工,施工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 安全协议书。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 禁施工。 3.4.5安全协议书应由施工单位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安全 监察室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施工单位应报铁路建设管理部门、 监理单位备案(非国家铁路按其管理机构要求办理)。 3.4.6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 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 围)。 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5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 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7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5 进场要求及开工条件 3.5.1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 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选派的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安 全、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应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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