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下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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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GF2-AQ031-01)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所属各企业矿山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矿山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矿山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矿山企业。 第二章 矿山安全主体责任 各企业矿山必须成立由矿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矿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安全工作网络图和安全消防重点部位及责任人登记表,并制成图表上墙。 职工在三十人以上的企业矿山,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并配备不少于三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要有红头文件,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名称统称矿山安全管理室。 各企业矿山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本单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六个层面: (一)矿山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矿山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安全管理室及其它各管理科室和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责任。 各企业矿山必须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订涵盖本单位生产全过程和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结合实际定期分析,适时修订,补充完善,及时备案。要严格执行新工人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经常开展对职工的安全生产专项教育,使每一名职工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要包括: 安全生产费提取及投入保障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台帐主要包括: 职工安全教育登记记录; 职工个人安全教育档案; 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隐患登记台帐; 安全整改通知书; 安全会议记录; 生产安全事故登记和事故处理台帐; 外包、外租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登记台帐; 公司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 安全生产投入台帐;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台帐; 特种设备登记台帐; 职工安全健康台帐;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帐; 其它应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各企业矿山是安全教育责任主体。各企业矿山要定期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年度工作计划。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并做到一人一档。要坚持员工每年再教育和再培训制度。 要做到每名职工每月理论培训学习和实际操作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每季度不少于12小时。具体时间安排要本着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可采取多种形式。对所有生产岗位人员在培训之后,一律要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工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要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由负责培训考核的人员和职工本人签名,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主动与当地安监部门联系,及时参加年度复审培训和办理换证工作。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必须报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审核,经公司人力部批准方可进行。 矿山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爆破、电工、焊工、起重、厂车等),必须要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在按规定参加定期复审的基础上,要坚持每周进行1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要求,以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严禁随意调换。如需变动调整要报本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加强对各有协作关系进入生产岗位的外包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外包生产岗位作业所有新上岗人员必须按照先培训教育后上岗原则,必须经过对其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才能允许进行生产作业区域,对每个人的教育培训情况要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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