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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思考题答案 第一章 1.AB 2.B 3.C 4.ABCD 5.B 6.B 7.AD 8.A 9.D 10.ABD 11.ABCD 12.ABCD 13.ABC 14.B 15. 略 16.略 19.略 17.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冲突规范进行调整的方法,它在国际私法中处于核心地位,体现为: 第一,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主要对象。 第二,间接调整方法是各国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基本方法。 第三,间接调整方法是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基本方法。 (1)直接调整方法不如间接调整方法适用范围广泛。 (2)间接调整方法在直接调整方法存在的地方仍可发挥调整作用。 直接调整方法只能在存在统一实体规范的缔约国之间才能发挥作用,非缔约国之间、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则不能采用直接调整方法。 如果缔约国对条约的某一或某些内容提出了保留,则该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就保留领域不能采用直接调整方法。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统一实体规范可能对某些问题未作规定,直接调整方法在这些领域不能适用。 某些规定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条约并不排除当事人另选法律的权利,规定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惯例也大都需要有关当局认可或者当事人选择才能适用,在此类情况下,直接调整方法无法运用。 11.(一)这三种理论的代表人物及其著述分别是: (1)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优利克.胡伯提出了著名的三大原则,大意是:一国法律具有严格的属地性质,只能在本国范围内适用,外国无义务适用;但每一国的法律已在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当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才不会损害后者及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该理论实际上把普遍主义的观点完全推翻了,因为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不适用外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 (2)长期以来,英国法院对外国法采取排斥的态度,戴西在其著作《法律冲突论》中,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强调指出,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照外国法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加以维护;他把国际私法思想概括为六项原则,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它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该理论是为调和外国法和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设想出来的,但一国政府既然负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创设的权利的义务,实际上也就负有适用外国法的义务。 (3)库克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了本地法理论,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该理论是在发现既得权说的矛盾后,试图克服这一矛盾而提出的,但由于夸大了法律的属地性,仍然把国家主权原则与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二者截然对立起来。 (二)这三种理论都建立在法律适用的严格属地性上;存在层层递进的因承关系,即国际礼让说认为基于主权考虑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既得权说在此基础上认为承认外国法的效力是保护外国法创设的权利的结果,不是基于主权考虑,本地法说认为承认外国法的效力不是基于主权考虑和既得权保护,而是适用本地法的结果。 的。()()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但对于规避外国强行法的的行为是否有效,则无规定。。 起因 保护对象 行为性质 后果 地位 法律规避 当事人故意改变某种连结点的事实 可以是本国法,也可以是外国法,但多为禁止性法律规范 私人行为 不适用外国法,且当事人可能要负担法律责任 主要处于学说阶段,多数国家的立法没有规定 公共秩序 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与法院地公共政策相冲突 本国法中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并非所有的禁止性规范 国家相关行为 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国际私法的一项原则,各国立法均有规定 第五章 1.C 2.ABC 3.BC 4.D 5.A 6.A 7.ABD 8.BD 9.C 10.(1)在对外国法人常驻代表机构认可的问题上,我国《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规定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是采取了特别认可程序; (2)对来中国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法人,因合同都要经过政府机关批准才生效,审批的过程也包括了对外国法人资格的审查,故可理解为特别认可程序; (3)对来中国进行货物买卖的外国法人,没有政府审查批准程序,可理解为采取一般认可程序。 11.见课本47页 12. 住所就是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1)(2)(3)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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