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移置被害人行为定性分析.docVIP

交通肇事移置被害人行为定性分析.doc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交通肇事移置被害人行为定性分析.doc

、交通肇事移置被害人行为定性分析 孙 亚 交通肇事移置被害人行为(下称移置行为),是指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重伤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其法律适用作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少争议,有些理论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析。 一、移置行为的法律本质 从客观方面看,移置行为都要表现出诸如搬运、转移、隐藏、弃置等行为特征,反映出人体的运动,对外界事物起动态的变更或影响。例如将被害人隐藏在草丛中,剥夺了被害人获得外力救助的机会,其表现形式与作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几乎无异。有论者据此认为移置行为是积极的作为。只要实施了转移、弃置行为的行为人均应承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移置行为的表面特征不能代替其法律内涵,移置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应当履行救助义务而以转移、弃置被害人的方式逃避义务的履行,其行为方式的实质是不作为。 刑法上的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范,即当为而不为。分辨作为还是不作为要看到行为的本质,而不能仅仅只看行为的表面特征。通常情况下,不作为不是没有任何行为,而是没有履行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而且在实践中,不作为行为多数是以作为的手段来体现的。如遗弃罪,行为人可能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或小孩带到外地或者无人处弃置,但带到他处这一手段本身并不是遗弃罪的行为本体,而只是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作为行为的一种手段;再如偷税罪,其法定行为是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的不作为,而不是纳税人采取的诸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手段。 移置行为也是这样。移置人实施搬运、转移、弃置等手段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对被害人的再加害,而在于逃避其应当履行的救助义务。《解释》规定移置行为的本质在于要求行为人履行救助被害人的法定义务,而不仅仅在于禁止移置这种手段行为。如没有救助义务的存在,单纯的移置行为只能成为应受道德谴责的行为而不能成为犯罪。如这样一则案例:洪某驾驶的士在大街上招客,何某将一大量失血并已昏迷的老人抱上车,说是自己撞伤的,要求洪某趋车前往医院抢救。当车行驶10分钟之后,何某要求停车,找借口离开。洪某等候30分钟后,见已到深夜,怀疑何某已逃逸,便将伤重老人弃于附近大街。第二天交警发现老人尸体,经法医鉴定是失血过多而死。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何某和洪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最后对何某作了故意杀人的有罪判决,宣布洪某无罪。本案中司机洪某无罪的理由乃在于其并无法定救助义务,其将伤重老人弃于大街上的行为即笔者所论的单纯移置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二、移置行为的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焦点问题,我国通说认为有4类:(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在上述4类义务中,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仅限于第(1)类,即由法律规定而由刑法予以认可的义务;其余三类义务皆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而言。一般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致死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在于肇事者的先行行为。但该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肇事行为,在学术界存在较大分歧。有学者认为,包括交通肇事在内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中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因为行为人犯罪后只有承担刑事责任的义务,而没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故意伤害罪中不能期待行为人承担救助伤者的义务,不能因为行为人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而追究不作为故意杀人的责任,而只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责任。交通肇事逃逸也是一样。 笔者认为,从刑法133条规定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者并不因其逃逸行为逃避了因其肇事行为而引起的救助义务而承担不作为故意杀人的责任,而只承担结果加重的责任,反映了立法者并没有将肇事行为作为引起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充要条件的立法意图。那么,移置行为成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何在呢? 为研究方便,我们将移置行为分解成三个必要的组成部分:移置前行为——肇事行为,转移行为,弃置行为(隐藏或遗弃)。其中造成损害结果并引起法律评价的是弃置行为。分析三环节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可以看出,单纯的弃置行为并不能独立构成犯罪,单纯的肇事行为和单纯的转移行为也不足以独立成为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只有将三者有机结合,同时具有肇事行为和转移行为,才能组成评价弃置行为不当性的引起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这是因为肇事者的救助义务因肇事行为而形成,但在肇事阶段因肇事责任的追究而变得不可期待。而转移行为使行为人与被害人之

文档评论(0)

caijie198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