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导游管理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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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 导游人员的义务 导游人员的法定义务是指导游人员依法应履行的行为或承担的责任。 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2)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3)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4)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5)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6)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7)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5.3 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为了加强对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10月28日进行颁布。 是指依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 领队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及协调处理旅游全过程中相关事物等活动。  (1)领队人员是指依照办法的规定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的人员。这表明了导游人员应具有的职业资格。   5.3.1 领队人员的概念和特征 5.3.1.1 概念 5.3.1.2 特征 (2)领队人员是指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委派进行相关工作的人员。  (3) 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这表明了领队人员的工作内容。 5.3.2 领队证 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1)领队证的管理 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 2)法律责任的确立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领队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5.3.2.1 申请领队证的条件 5.3.2.2 领队证的管理及法律责任的判定 5.3.3 领队人员的职责和法定义务 5.3.3.1 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3)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4)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5.3.3.2 领队的法定义务 1)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必须经组团社正式委派。 2)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3)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被取消领队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 4)领队人员遗失领队证的,应当及 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声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发;领队证损坏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5.3.4 法律责任的确定 5.3.4.1 组织管理的法律责任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5.3.4.2 领队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2)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3)领队人员未履行职责(一),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领队人员未履行职责(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 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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