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药房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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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及税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3.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认真进行总分支机构核算,合理安排和处理分支分支机构的核算,满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要求,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总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年终由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   6.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7.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税务和审计人员组成,岗位职责另行制定。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税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章 财税管理具体要求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经理负责审核,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经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行政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第四章 支票、发票管理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请购审批单”,经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借款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 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算,超期的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借款单”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由支票领用人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并按现金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凡一周内支出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支出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三条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经理会同总经理联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经总经理授权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二十五条 总机构财务部负责购买发票,并分发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开票员于每月1号向总机构汇报上月发票使用情况,开票金额等。由总机构财务部核对其各分支机构的开票情况。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个人劳务报酬;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借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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