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经典案例专题讲解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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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 2 1、出票人与保证人 3 2、无因证券 4 3、汇票质押 6 4、汇票转让是否不当 10 5、转让支票被他人冒用 12 6、公示催告 13 7、公示催告 14 8、支票遗失 16 9、支票声明作废 17 10、背书连续性 18 11、票据无背书 21 12、无背书 23 13、汇票贴现 24 14、承兑 26 15、银行承兑汇票 27 16、付款人与承兑责任 30 17、支票遭拒付 33 18、空白支票 34 19、到期日前付款 36 20、追索权 37 21、变造支票 41 22、伪造汇票 44 23、伪造票据 45 票据法案例 甲:票据与票据法,最初是产生于外国。其实,在我国也有票据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 据说,山西常家庄园,是在清朝中期,靠经营茶叶发家,俄罗斯有他家的商店。在长途骆驼贩运茶叶过程中,常常有强盗打劫,为了避免土匪将银子抢走,他们将散碎银子铸成一个形状象西瓜,比西瓜大一些的银球。银球很重,圆圆的,又不好搬,土匪在匆忙之中,不容易带走,从而减少损失。这个银球,被叫作“没奈何”,让土匪没奈何。 这是票据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之一。 最近几十年以来,我国的票据活动逐步恢复开展。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不能想象没有票据。但是,我国的票据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研究,都有不同的滞后,不尽完善,不能令人满意之处还是存在的。从使用和熟悉票据法的角度看,中国百姓也是处于初级班的水平。 票据的作用之一就是支付作用。目前,一般人几乎不使用、或者接触不到汇票、本票、支票。 用票据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以避免清点现钞时可能产生的错误,并可以节省清点现钞的时间。今天,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都普遍使用票据,特别是支票,作为支付的工具。支票最初起源于荷兰,17世纪中叶传到英国,19世纪中叶以后,支票逐渐流行到欧美,又遍及于世界。 乙:法律是比较注重历史的。在讲部门法律的时候,往往在概论部分,或者绪论部分讲一些历史的沿革。更不要说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了。 甲:我们学习历史,是为了从过去的事件中吸取经验,以便更好面对未来。但是,指导实际工作,不要过分尊重历史。过分尊重历史,就是低估了历史的法则。历史的最重要的法则就是变化,就是与时俱进。灵活性表现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也包括法律。法律之树也应该从生活中汲取营养。 我们还是继续说支票。 使用支票代替付款,是支票最主要的作用。为了不必随身经常携带大量现金,可将现金预先存到银行,与银行订立支票合同,然后向银行领取支票簿置于身上,以后在需要付款时签发支票即可。支票可以作为支付手段使用。例如买主支付价款给卖主,可以直接签发支票。也可以直接签发本票,也可以签发汇票。 乙:你是说,支票与现金是一样的? 甲:也不完全一样。 有这样一个故事: 一个人去世,他的三个朋友去参加葬礼。一个朋友提议:送死者一些钱,以备他使用。其他二人表示同意。第一个人丢进坟墓100美圆。第二个人虽然心疼钱,也只好丢进坟墓100美圆。第三个人当然也心疼钱,想了一下,丢进坟墓一张300美圆的支票,将那200美圆找回来。说:我也给100美圆,但是,没有零钱,只好给一张支票。 所以说,支票与现金是有区别的。 乙:是呀!在学习票据法的过程中,人们普遍感到比较困难。因为,人们对票据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了解的甚少,学习中遇到的新词儿太多,难度就大了。相比之下,学习婚姻法就容易一些,所涉及的事情,都是日常生活中的、经常遇到的问题,不是在自己家发生过,就是在邻居家发生过,或者电视中见过。 甲:你说得对。对于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也有类似的情况。过去,国际贸易是国家垄断,一般的中国人,接触过国际贸易的比较少。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面临的都是新的东西,有关的国内、国际的法律法规数量之多,犹如浩瀚的大海,让人应接不暇。学习新的东西是要付出代价的。 乙:现在,我们如何学习票据法呢? 甲:我们先从票据行为开始。 票据行为是一种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债务的产生往往又不以实际交易中已经存在的票据原因为其必要条件。 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票据行为是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兑等六种。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在我国票据行为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广义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除包括以上各种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在有些国家包括付款。 下面的案例是关于出票人与保证人的。 1、出票人与保证人 案情简介 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开了支票帐户。2002年因家庭生活,受到剌激,导致精神失常。 2002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有关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保证。司徒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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