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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业建筑部分)
第一篇 厂址与总平面
2总平面设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
第7.3.4 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生
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甲、乙丙类液体和液化石
油气及可燃气体贮罐区。
《真空制盐厂设计规范》QB6008-95
9.1.4 真空制盐厂的制盐、提硝车间和包装、储运工段,为中等腐蚀环境,
厂区供配电设施(热电站、总降压站、中心配电所)应布置在其上风向,间
距不应小于30m。
第二篇 建筑与结构
1建筑设计
1.2地面与楼面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3.0.8 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有防静电要求的地段,应采用导静电面层材料,
其表面电阻率、体积电阻率等主要技术指标应有尽有满足生产和使用要求,
并应设置静电接地。
1.3防 雷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00 版)
第2.0.2 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
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 区或10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 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
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 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
国宾馆、国家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
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和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 易引起爆炸或不
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 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
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 区或1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 次/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
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 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第2.0.4 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 次/a ,且小于或等于0.06 次/a 的部、
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 次/a ,且小于或等于0.3 次/a 的住宅、
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 次/a 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
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 区、22 区、23 区火灾危险
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 15d/a 的地区,高度在 15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
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 15d/a 的地区,高度在 20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第3.1.1 条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 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
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第 3.1.2 条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
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3.3.5 条 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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