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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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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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则

工程分类

事项办理

工作分工

法律责任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都市城镇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为积极促进本县建筑装修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入强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和监管流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办法所涉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结构安全批准

书》均为施工许可。

第三条新建(房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业主委托开展的既有建筑装修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新建房地产项目样板房和临时建筑装修工程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既有建筑装修行为,应在该既有建筑取得不动产权或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房屋安全责任主体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总责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购买政策性住房部分产权的,购买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小产权房、“两违建筑”的实际建造者、使用者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主体。

房屋所有权人及实际使用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进行装饰装修的,按法律法规及装饰装修合同约定承担其相应的安全责任。

工程分类

第五条本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为在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为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和普通类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六条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既有建筑装修工程,包含涉及施工许可、既有建筑结构拆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建筑外立面改造等的工程,具体为:

(一)达到施工许可限额的(建筑面积500平米以上且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既有建筑装修工程。

(二)涉及既有建筑(主体)结构拆改的装修工程

1.墙、梁、板、柱等建筑主体结构的局部拆除和改动;

2.增加钢结构、混凝土结构夹层;

3.安装设施、设备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影响结构安全;

4.既有建筑加装、改装电梯;

5.其他可能影响既有建筑整体性、抗震性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工程。

(三)涉及既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装修工程

1.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十四条中规定的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详附件1)

2.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不含住宅室内装修工程):防火、防烟分区重新调整;改动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及疏散走道;改动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不包括消火栓、报警探测器、喷淋等局部点位调整)。

(四)涉及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的装修工程

1.涉及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金属幕墙改动;

2.涉及其他建筑外围护结构及其装饰层外部轮廓变动的(包含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

第七条除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和达到施工许可限额要求的在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外的其他装修工程,均为普通类装饰装修工程。

事项办理

第八条在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达到办理施工许可条件)应办理以下审批事项:

装饰装修工程责任人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施工许可审批申请,依法依规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办理流程:装修责任人提出申请——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县住建局审批质量监督备案——县住建局进行质量安全监督——验收备案。

第九条既有建筑(主体竣工验收备案后)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按类别对应办理以下审批事项(同时涉及多个类别的装修工程,应分别办理对应审批事项):

(一)达到施工许可限额的装饰工程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装饰装修工程责任人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施工许可审批申请,依法依规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办理流程:装修责任人提出申请——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县住建局审批质量监督备案——县住建局进行质量安全监督——验收备案。

既有建筑(主体)结构拆改批准

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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