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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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范验收、监督程序,维护学校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基建管理权力清单(试行)》(校字〔2015〕21号),结合基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须与招投标文件及相应技术要求一致;无明确要求的,不得低于国家、地方政府或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擅自更改品牌、规格、型号,严禁降低质量要求等。需替换材料、设备,必须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同意。

第三条主要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含施工单位自购及甲供)由施工单位填报。监理单位负责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审批。主要材料、设备的确定可参考苏建价[2008]67号文,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非主要材料、设备应达到合格及以上质量要求,不合格材料、设备不得使用或安装。

第四条本验收管理办法适用于新建工程(含所属专业分包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含构配件)。非施工单位使用或安装的、单独签订的材料、设备合同(如家具等),由供货单位、使用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验收。

第五条维修改造及其他工程参考执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程序

第六条施工单位(含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单位)

1、开工前向监理单位申报《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汇总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格式见附件一),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报批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2、施工单位须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对材料、设备进行验收。复试的材料、设备,按规定进行取样、封样、送检。未提供质量证明文件、按规定须复试但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或安装。

3、材料、设备进场时,负责查验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实物等。

4、负责填写《工程材料、设备报审表》(以下简称报审表,格式见附件二),须复试的材料、设备,应提供复试报告。

5、报审表及附件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签字同意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6、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上报监理单位。

7、负责材料、设备清单及质量证明文件、自检结果、复试报告、报审表等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七条监理单位

1、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报批表,并将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2、监理单位须按照本办法第二条、报审表及其附件等,对实物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进行审查(甲供材料、设备须根据供货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并签署审查意见。认定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退货更换。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严禁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见证复试材料、设备的取样、封样、送检,行使监理职权范围内的有关材料、设备验收的其他工作。

4、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5、负责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八条建设单位

1、审核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报批表。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工程管理科、综合科及相关处领导,共同审核报批表,审核结果经基建处批准后实施。

2、检查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报审表、附件、实物及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3、检查次数:每类主要工程材料、设备至少检查一次,供货大于3个批次应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4、相关科室及处领导应在报批表附表备注栏选择参加检查的材料、设备种类。

5、检查小组成员包括:项目/专业负责人、综合科相关人员、相关科室及处领导(按报批表附表备注)。项目/专业负责人牵头组织检查,并根据工程形象进度、进场计划,结合报批表的备注情况,提前2天通知综合科相关人员、相关科室及处领导参加。

6、做好检查记录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三)、检查记录回复单(一式三份,见附件四)。

7、负责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8、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未经监理单位审查而擅自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如经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监理单位应协助调查,并承担其监理责任。如鉴定为合格的材料、设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复工,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如鉴定为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施工单位应立即拆除、退场,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无法拆除,应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施工单位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后续的整改措施,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建设单位有权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十条材料、设备报审表及其附件的真实性、有效性、符合性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材料、设备报审表及其附件资料。对于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失职渎职、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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