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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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促进我校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在校内计算机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是校内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领导与监督机构,负责对本校师生员工依托学校网络,设立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非经营性信息服务站点(以下简称BBS站)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在我校计算机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在我校计算机网络上设立BBS站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 (二)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三)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四)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五)服务站点的管理人员中有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指定的专门人员,在技术上能够对服务站点的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条 在校内计算机网络上设立BBS站应经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同意。BBS站应设立站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站的业务管理。站务管理委员会由站长一人、副站长和站务管理人员若干名组成。站务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按委员会的组织章程选任,并报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BBS站各版版面实行版主负责制。版主申请人必须是BBS站的合法用户,经站务管理委员会研究,由站长任免,报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备案。版主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各种有害信息,不断提高版面质量。 第八条 BBS站对用户实行帐户管理。申请帐户需填写注册单,提供真实姓名和班级或工作单位等资料,经一定的核实程序,方能成为BBS站的合法用户。 第九条 BBS站站务管理人员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BBS站用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十一条 BBS站站务管理委员会人员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网络地址。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二条 BBS站用户应当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三条 BBS站站务管理人员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即时删除,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发现BBS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第十二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即时通知站务管理人员删除,情况紧急,也可先由校网络信息中心暂停该BBS站的服务。 第十五条 BBS站未履行本规定第九条、十一条、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整顿或关闭该站点。 第十六条 我校师生员工在BBS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制作、复制、发布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据规定给予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我校计算机网络上以BBS及其直接的扩展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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