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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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 一、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实验室在校、院(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把培养高质量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做出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成果作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要有重点的、不断的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六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二、 任务 第七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要求、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与大纲,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并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要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 第九条 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加强设计实验、课题实验,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创造力。 第十条 实验室要积极承担并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和自制实验仪器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等技术交流活动。 三、 人员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暂行条例中所列之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四)制定各类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确立为:实验员(技术员)、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实验师(工程师)、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 第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依据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及各种管理工作量,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十八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体制、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是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国家有关技木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今,遵守各项物资和财经制度。 (二)负责制订全校实验室和技术物资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和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全校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如实验室规划、实验室建立和撤销的审批,实验室的修缮、实验室评比、评估等等。 (四)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努力提高设备使用率,提高投资效益。 (五)负责全校五万元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计算机批量的论证、审批和采购工作;负责四十万元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论证、初审、报批及采购工作。 (六)负责全校国外仪器设备及材料的进口工作(包括国外赠送)。 (七)负责全校社控商品的审批工作。 (八)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培训、考核、奖惩及职务评聘工作。 (九)负责全校各类国有仪器设备的管理、报废、调剂和处理工作。 (十)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场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配合教务处,做好有关实验教学硬件的管理和配备工作。 (十二)组织和推动全校实验室和技术物资管理方面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各院系应有一名副院长(副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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