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集体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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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集体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集体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派出所是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学校保卫处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经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为国家计划内的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人才引进、干部调动以及毕业分配至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均可报入我校集体户口。 第四条 学生户口按当年的招生计划当年报入,隔年不予受理。被录取的学生户口是否迁入学校由学生自行决定。若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入学报到时按照录取通知书上户口迁移的要求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 教职员工办理入户手续除需户口迁移证、工作证、居民身份证、1张一寸照片外,毕业分配至我校工作的教职员工还需报到证复印件,工作调动或博士后进站到校的还需XX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留学归国人员原国内户口已注销的还需原户籍注销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办理。 第六条 本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员工子女户口可按规定迁入。在申报新生婴儿入户时,由本人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学校保卫处同意落户证明、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七条 学生就读期间,户口不得迁出。毕业离校时,依据学校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分配方案办理《户口迁移证》。毕业生户口超期保留在学校的,按有关规定迁回原籍。 第八条 因招生录取、转学、退学、工作调动等原因离校的人员,应在有关文件签发一个月内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九条 教工因住房调整等原因从集体户口迁出时,其子女户口应随父母的户口同时迁出。 第十条 若《户口迁移证》遗失,须持接收部门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报到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书到保卫处补办。 第十一条 因子女上学、登记结婚、办理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等原因,必须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页)的,可凭工作证或学生证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周。 第十二条 居民身份证应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凡初次申办、到期换证、遗失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的,须本人向保卫处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至所属派出所办理。领取新证时应上缴旧证或临时身份证。 第十三条 各院系、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常住人口数据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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