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节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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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节选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节选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节选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节选〕 公布单位:总装备部  公布时间: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提高装备采购效益,依据国家和军队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竞争性装备采购,是指军队装备采购部门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评审确认等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装备承制单位和采购价格,获取装备预先研究、研制、购置和维修等产品、技术与效劳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 分级实施、程序标准、公正透明的原那么。第四条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工作实行工程确定、信息发布、方案审批、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 装备采购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竞争性采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成心限制和躲避竞争,不得阻碍公平竞争。 对于单一来源装备采购工程,其分系统或配套产品具备开展竞争性采购条件时,应当开展竞争性采购。 对于技术风险可控、研制周期不长、装备技术状态和采购数量明确、规划方案和经费落实、具备竞争条件的装备采购工程,应当区分情况优先开展预先研究与研制一体化,研制与购置一体化,购置与维修一体化,或者科研、购置、维修一体化竞争性采购。 第六条 装备采购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扶持竞争失利方积极参与后续竞争。 第三章 竞争性采购工程确实定 第十二条 对于单一来源采购工程, 应当明确分系统或配套产品竞争性采购的工程。 对于不开展竞争性采购的工程,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信息发布与候选装备承制单位确实定 第十四条 按照以下原那么确定竞争性采购工程信息发布对象〔单位〕 : 〔一〕已经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或已经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具有与承当任务相适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与承当任务相适应专业技术能力,并具备相应级别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军选民用产品的装备采购工程信息发布对象,应包括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与承当任务相适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装备预先研究的应用根底研究、应用开发研究工程的信息发布对象,应包括具有与承当任务相适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总局部管有关装备的部门、 军兵种装备部装备采购合同订立部门, 根据总装备部批准的信息发布对象〔单位〕 ,发布竞争性装备采购工程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装备承制单位资质和能力要求、完成时限、保密要求、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申请承当任务时限等。 第十六条 对于在时限内申请承当非军选民用产品装备采购任务, 或者申请承当非装备预先研究的应用根底研究、应用开发研究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总局部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装备采购合同订立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条件确定候选装备承制单位: 〔一〕已经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的; 〔二〕尚未经总装备部核准注册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但已经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 第五章 竞争性采购实施 第十七条 竞争性采购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采购方式、候选装备承制单位、分系统或配套产品竞争性采购安排、采购价格方案、竞争择优标准和评价方法、竞争保护必要性分析及其初步安排、采购工作进度及所需业务经费、风险防范措施和效益评估等。 第十八条 总局部管有关装备的部门、 军兵种装备部装备采购合同订立部门应当将确定的装备采购工程候选装备承制单位,向所有竞争性采购工程信息发布对象〔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装备采购合同订立部门应当在公示无异议后,将竞争性采购方案报总局部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审核。 第二十条 总局部管有关装备的部门、 军兵种装备部装备采购合同订立部门, 应当根据报总装备部备案或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竞争性采购,并将竞争结果向所有候选装备承制单位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六章 合同订立与履行 第二十一条 竞争结果公示期满,候选装备承制单位未提出异议,总局部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装备采购合同订立部门应当与确定的装备承制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总局部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装备采购合同订立部门在与总〔主〕 装 备承制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当约定总〔主〕装备承制单位开展分系统或配套产品竞争性采购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总局部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合同监管部门应当催促总〔主〕装备承制单位依据合同开展分系统或配套产品的竞争性采购。 第七章 竞争保护 第二十四条 对于竞争主体少、 尚未形成稳定竞争格局、 技术或者产品军事专用性强的装备采购工程,竞争失利方自筹经费、形成实物型或创新性技术成果的,可以通过竞争保护,鼓励和扶持竞争失利方继续参与后续竞争。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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