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5--占有.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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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5--占有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 XXX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占有 04 占有 1、《民法典》关于占有的规定,基本上与《物权法》的规定一致,没有什么修改。 2、调整范围 《民法典》第458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 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规定表明对基 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即有权占有,立法者认为,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合同去约定,只有在合同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完全不是基于合同而占有的情况,才需要由法律直接规定。 本条中所谓“有关法律规定”当然包括《民法典》物权编第20章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 可见,《民法典》物权编第五分编“占有”主要规范的是无权占有。 占有 3、《民法典》物权编的第20章“占有”没有对间接占有作出规定。 理由在于:首先,无须通过间接占有制度去实现对间接占有人的保护。因为对间接占有人的侵 害主要就是两种情况:一是占有的受让人侵害所有人的权利。此时因占有的受让人与所有人之 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完全可以通过违约责任保护所有人;二是第三人侵害占有。在这种情况 下,由直接占有人通过直接占有制度实行自力救济或者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即可,至于所有权 人可以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而无须通过间接占有制度来保护其所有权。其次,关于利用间接占 有制度扩张取得时效的问题,由于间接占有人大多是所有人,不可能通过取得时效来取得自己 的财产。加之,我国不承认取得时效,所以更没有必要规定间接占有了。 占有 4、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近代民法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应从其外部表现的形式加以判断,不动产依 据登记,而动产则依据占有。此外,现实生活中占有人对物的占有大多是基于本权的作用,如所 有权、质权、留置权等,因此当某人占有某物并在其上行使某种权利时,就可以通过占有这种 外观而推定占有人是合法的享有该项权利的,这就是所谓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但是,我国 《民法典》对此未作规定。 占有 5、有权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处理。 对此,《民法典》第458条有明确的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 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依据该条,既然有权占有是基于某种本权而进行的占有,而产生该本权多是合同关系 (租赁合同、质押合同等)以及少数时候法律的规定(如留置权),因此这种情况下,占有人对于 其占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能否使用、能否收益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就应当首先按照 合同的约定解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应依据法律的规定解决。 占有 例如,动产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权这一本权,而设定质权又是通过质押合同。因此,如果质 押合同中约定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的孳息,则质权不得收取。反之,依据《民法典》第430条, 第1款质权人可以收取该质物的孳息。此外,依据《民法典》第432条以下,还就质权人擅自使 用、处分质押财产时的损害赔偿责任,质权人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及其赔偿责任、质权人 能否转质等问题一一作出了规定。 占有 6、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取决于其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第一,对占有物的使用。依据《民法典》第459条,如果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其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这是因为,因为善意的占有人不知道自己的占有是无权占有,他(她)真诚地相信自己的占有 是有权占有,并且能够使用占有物,其将不会感觉到要对什么人承担责任。况且,基于占有的权 利推定规则,动产的善意自主占有就推定其为动产的所有人。作为所有人,占有人使用占有物 是理所当然的。所以,善意占有人无须就使用占有物而造成的损害向权利人负责。 占有 第二,对占有物的收益。《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 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就意味着 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但是善意占有人有权就因维护占有物而支出的必 要费用从权利人处获得偿还。这体现了法律对善意占有人的优待。《民法典》否定恶意占有人的费用 偿还请求权的考虑是:如果承认恶意占有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否则就会出现恶意占有人故意违背所有人 等权利人的利益而支出费用然后要求权利人偿还的问题,这会导致更多的纠纷,也不利于遏制恶意占有 情形的发生。 占有 7、当占有人为有权占有时,则其可以基于本权对抗包括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人的返还请求权。 例如,甲基于租赁合同而占有了乙的房屋,乙如果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则甲可以基于租赁权对抗此种 请求权。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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