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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居住权制度研究
目录
TOC\o1-2\h\u29485引言 1
16886一、居住权的概念 1
32332(一)居住权的含义 1
23275(二)居住权的特征 2
11544二、居住权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 2
26535(一)居住权制度的起源 2
10536(二)居住权制度的发展 3
17358(三)小结 3
32335三、居住权制度的价值 3
30624(一)居住权制度的现实意义 3
30882(二)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意义 5
14440一、居住权制度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5
21410(一)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的内涵 5
18818(二)居住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7
19375二、国外居住权制度经验 8
10866(一)国外研究现状 8
27703(二)我国未移植居住权的历史原因分析 10
8938三、对于《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完善的建议 10
2110(一)增加法定居住权 10
935(二)建立多元化的居住权制度 11
30764(三)明确居住权与抵押权的权利顺位 12
27533(四)明确居住权的灭失方式 12
引言
“我国对于居住权的立法规定可以追溯至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十五章,但是在后续的审议过程中该规定被删除”参见
参见新物权法草案删除有关“居住权”的规定-法治聚焦-行业《互联网资源库
一、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的含义
罗马法认为居住权是指非权利人即非所有权人可以居住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在21世纪初,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提出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居住权保护应当将其列入我国物权法。
在新实施的《民法典》中,对居住权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民法典》第366条可以看出居住权是一种为了居住而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权利人可以依据合同或遗嘱设立居住权参见《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参见《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居住权的特征
1.居住权具有排他性
居住权属于物权,所以同一般物权一样,居住权人对房屋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排除他人干扰,可以自由进行占有、使用房屋。
2.居住权是有限制的物权
居住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是附条件权利,居住权是定限物权的一种。居住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基于自然人生命有限性,居住权亦有相应限制。除此之外,通过合同等设立的居住权也是有时间期限的。
3.居住权的主体不局限于自然人
居住权创立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以此目的为出发点设立的居住权仅供自然人享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无法享有。但随着社会环境变化、居住权制度日趋完善等,居住权制度逐渐发展到具有投资属性,由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可以开始享有居住权。
二、居住权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
居住权制度的起源
居住权源于罗马法参见周柑:《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在古罗马时期,家长权人可以决定家族每个人的婚姻嫁娶等,在财产方面,家长权人所有家族的一切财富。伴随罗马经济发展、文明进步,罗马法开始削弱家族体制下的绝对特权,由此,传统的婚姻制度衍生出一种新的婚姻形式——
参见周柑:《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居住权制度的发展
多国先后参考了罗马法的居住权立法体系。法国主要以十二个条文来详细规定居住权。德国法律中保障性居住权规定,房屋所有人可以自己使用房屋或者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可以与其家庭成员等共同享有该权益。长期性居住权人对于房屋可以转让或继承甚至出租。《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的一般条款;对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不明确问题的解决,第1026条补充可以引用用益权的有关条文参见费安玲译:《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产生及其特点》,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瑞士民法典》严格限制居住权于传统家庭领域,该法规定,居住权是一种针对房屋整体或者部分及其附属部分享有的权利
参见费安玲译:《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产生及其特点》,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瑞士民法典》第776条规定:“居住权系指居住建筑物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继承,如无相反规定,也可以适用用益权的相关规定。”
小结
罗马法建立的居住权制度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基本人身权利。居住权使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割,房屋的使用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因此,许多国家或地区建立了基于罗马法居住制度的居住权制度。基于各国国情,自罗马居住权设立以来,各国在社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居住权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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